完全或主要基于认识错误而中止犯罪的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4-18 07:36:16
关键词
犯罪中止 认识错误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认识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因果关系、犯罪客观环境条件等因素的错误认识。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放弃犯罪一般并非是因为行为人自动自愿、而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阻碍,所以一般宜认定为。如要黑夜拦路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后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而是男性,遂放弃了强奸犯罪的,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应认定犯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还有因被害人施计哄骗而未完成犯罪的案件,如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被害人为免遭犯罪侵害和当时脱身,施计哄骗犯罪人,答应日后满足犯罪人的要求并且不告发此次犯罪,犯罪人信以为真,因此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的案件,有的认为是犯罪未遂、有的认为是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应认定其属于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5年版,第12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