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案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出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罪数的判断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这一标准,确定罪数的单复,应该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依据,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如果行为人以强奸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强奸罪;如果在奸淫行为完成后,又以狠襄的故意,实施猥亵行为,以发泄其性欲,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二行为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等关系。虽然二行为侵害的是同一犯罪对象,但这并不能影响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在着手强奸前及实行强奸过程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为强奸所包容、吸收,是因为这种强制猥亵可以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中自然可能具有的附随行为来理解,但在强奸行为完成后,另起犯意猥亵被害人,就不能被先前的强奸行为所包容吸纳,当然此猥亵行为更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然延伸,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或者牵连关系。所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定两罪,而不是强奸一罪。
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放弃了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自动、彻底地放弃该犯罪意图。四是中止的有效性,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要成立犯罪中止,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行为人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倘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行为人仍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总之,犯罪中止必须是主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行为人必须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放弃了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则认定个人单独犯罪的中止问题,一般而言是较容易的。但是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中止较单独犯罪的中止又复杂些。由于共同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相互联结,相互补充、利用,形成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故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易言之,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的实行行为,但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对共同犯罪结果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9辑(总第20辑,案例第125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一21页。执笔:金泽刚;审编:李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