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量刑 减轻处罚 特殊情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程乃伟绑架案
裁判摘要:《 刑法》 第63条对特殊情况减轻处罚作了规定。从《 刑法》 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刑法》 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当然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
《 刑法》 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是特殊情况减轻处罚的规定。那么,应如何理解和认定这里所谓的“案件的特殊情况”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的将这一条件理解得很宽,认为只要被告人犯罪手段一般,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判处法定最低刑偏重等,就是“情况特殊”。而有的又将这一条件理解得过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9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假释案件的“特殊情况”的解释,认为《 刑法》 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如涉及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重大问题的情况。我们认为,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 刑法》 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当然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但也不应绝对化。理解得过宽不行,有违刑法从严控制特殊情况减轻处罚的立法目的;理解得过严又不利于更好地贯彻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些同志根据这一规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只能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核准原判决、裁定;另一种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对的。之所以产生上述认识,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该条所说的“不予核准的”的含义。这里所说的“不予核准”,是指原判及、裁定不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不予核准,并不包括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是认为原判量刑仍然过重而不予核准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依法有权进行改判,包括在复核程序中的改判。比如在复核死刑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为其他刑罚。因此,无论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还是从司法解释本身的逻辑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直接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2年第3辑(总第26辑,案例第182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一50页。执笔:陈殿福;审编:高憬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量刑 减轻处罚 特殊情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程乃伟绑架案
裁判摘要:《 刑法》 第63条对特殊情况减轻处罚作了规定。从《 刑法》 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刑法》 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当然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
《 刑法》 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是特殊情况减轻处罚的规定。那么,应如何理解和认定这里所谓的“案件的特殊情况”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的将这一条件理解得很宽,认为只要被告人犯罪手段一般,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判处法定最低刑偏重等,就是“情况特殊”。而有的又将这一条件理解得过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9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假释案件的“特殊情况”的解释,认为《 刑法》 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如涉及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重大问题的情况。我们认为,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 刑法》 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当然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但也不应绝对化。理解得过宽不行,有违刑法从严控制特殊情况减轻处罚的立法目的;理解得过严又不利于更好地贯彻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些同志根据这一规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只能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核准原判决、裁定;另一种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对的。之所以产生上述认识,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该条所说的“不予核准的”的含义。这里所说的“不予核准”,是指原判及、裁定不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不予核准,并不包括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是认为原判量刑仍然过重而不予核准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依法有权进行改判,包括在复核程序中的改判。比如在复核死刑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为其他刑罚。因此,无论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还是从司法解释本身的逻辑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直接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2年第3辑(总第26辑,案例第182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一50页。执笔:陈殿福;审编:高憬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