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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5-06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征宇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对象驾车冲撞致人死亡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征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交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王征宇明明看到民警陆卫涛及设置的路障,却对放任驾车从陆卫涛站立的位置冲闯而可能造成陆的伤亡后果,未采取任何阻止可能造成陆死亡后果发生的措施,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二审期间,1997年《 刑法》 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新旧《 刑法》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相同,二审法院仍适用1979年《 刑法》 对王征宇定罪处罚,是符合《 刑法》 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2辑(总第2辑,案例第9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一13页。执笔:刘红章;审编:裴显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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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针对特定对象驾车冲撞致人死亡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征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交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王征宇明明看到民警陆卫涛及设置的路障,却对放任驾车从陆卫涛站立的位置冲闯而可能造成陆的伤亡后果,未采取任何阻止可能造成陆死亡后果发生的措施,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二审期间,1997年《 刑法》 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新旧《 刑法》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相同,二审法院仍适用1979年《 刑法》 对王征宇定罪处罚,是符合《 刑法》 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2辑(总第2辑,案例第9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一13页。执笔:刘红章;审编:裴显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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