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造成严重后果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正确把握《 刑法》 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案件的准确定罪处刑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在理解上不存在太大的分歧。但是对于特殊的打孔盗油案件,即行为人采用打孔的手段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但尚未造成输油管道发生失火、爆炸、毁坏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我们认为,《刑法》第ng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导致易燃易爆设备发生失火、爆炸、毁坏,包括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不包括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因为只有出现这些后果,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不能因为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即使没有出现前述严重后果,也将其认定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采用打孔的手段盗窃油品,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的,无论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大,均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5一96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造成严重后果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正确把握《 刑法》 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案件的准确定罪处刑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在理解上不存在太大的分歧。但是对于特殊的打孔盗油案件,即行为人采用打孔的手段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但尚未造成输油管道发生失火、爆炸、毁坏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我们认为,《刑法》第ng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导致易燃易爆设备发生失火、爆炸、毁坏,包括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不包括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因为只有出现这些后果,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不能因为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即使没有出现前述严重后果,也将其认定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采用打孔的手段盗窃油品,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的,无论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大,均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盗窃油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5一96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