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裁判摘要:非法储存爆炸物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都不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物的安全和国家对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所谓非法储存爆炸物,文义上的解释当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放在他处,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法释〔 2001〕 5号《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可见,此司法解释无疑是对《刑法》 第125条关于“非法储存”的认定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即行为人所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经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邮寄的,并且是为他人存放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也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案例第368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一4页。执笔: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