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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3-05-08 07:04:5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悍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赘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笠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的通知》 (法〔 2001〕8号,2001年1月2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2辑(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根据《 刑法》 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盈利的意图。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一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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