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投标、中标的事实,以需工程资金周转为由,以高利为诱饵,骗取李某1等28名受害人集资,金额达1018.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关于本案集资诈骗的数额问题。根据第五条,即“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本金未归还的利息可予以折抵本金”的规定,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8.14万元,即为吴某某骗取的1175.11万元,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16万元、已支付的利息140.97万元后的数额。
二、辩护思路
1、上诉人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借款,所有借款理由均真实;上诉人均是直接找各出借人借款,未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借款;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基本用于招投标和工程施工,没有挥霍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
2、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金额的认定有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改判。
三、办案过程
二审阶段,与当事人沟通二审目标为争取从轻改判;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以原判所采信证据为基础,提出可能存在的出罪理由,同时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在多次沟通后,承办法官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从轻改判,实际达到了既定目标。
四、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从轻改判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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