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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4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梁小红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梁小红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主观上是想杀害被害人。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梁小红书写勒索信,但他未去收取赎金。所以,梁小红在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而且,梁小红给王刚父母写勒索信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在客观上,梁小红在与王刚争执的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王刚昏迷,后将王刚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梁小红并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同理,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梁小红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故意勒被害人王刚的颈部,捂王刚的嘴,致被害人昏迷后又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5辑(总第16辑,案例第102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一27页。执笔:王桂霄;审编:高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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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红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梁小红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主观上是想杀害被害人。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梁小红书写勒索信,但他未去收取赎金。所以,梁小红在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而且,梁小红给王刚父母写勒索信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在客观上,梁小红在与王刚争执的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王刚昏迷,后将王刚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梁小红并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同理,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梁小红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故意勒被害人王刚的颈部,捂王刚的嘴,致被害人昏迷后又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5辑(总第16辑,案例第102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一27页。执笔:王桂霄;审编:高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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