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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盗窃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0〕 42号,2000年4月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3期。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薛佩军等盗窃案
裁判摘要:盗窃毒品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数额等,是判断盗窃情节轻重的主要依据。
但对于毒品等违禁品,因其本身不为法律所保护,没有合法的市场交易价格,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但是,盗窃违禁品的数量大小也是认定情节的一个重要参考。考虑到“情节轻重”的弹性较大,具体认定起来较为困难,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 规定了一个参考标准,即“认定盗窃毒品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应当说明的是,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并不是以数额大小,而是以情节轻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数额,应当是判断盗窃情节轻重的一个主要依据,可资参考的一个重要方面,盗窃毒品的犯罪数额只是判断盗窃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参考,其本身并不是量刑依据,前述《解释》精神仍需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案例第191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一33页。执笔:朱平;审编:白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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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0〕 42号,2000年4月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3期。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薛佩军等盗窃案
裁判摘要:盗窃毒品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数额等,是判断盗窃情节轻重的主要依据。
但对于毒品等违禁品,因其本身不为法律所保护,没有合法的市场交易价格,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但是,盗窃违禁品的数量大小也是认定情节的一个重要参考。考虑到“情节轻重”的弹性较大,具体认定起来较为困难,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 规定了一个参考标准,即“认定盗窃毒品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应当说明的是,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并不是以数额大小,而是以情节轻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数额,应当是判断盗窃情节轻重的一个主要依据,可资参考的一个重要方面,盗窃毒品的犯罪数额只是判断盗窃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参考,其本身并不是量刑依据,前述《解释》精神仍需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案例第191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一33页。执笔:朱平;审编:白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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