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3-05-20
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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