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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3-06-09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刑法修正案七》后应为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销售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以“情节严重”为刑事责任起点,而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刑事责任起点。这是否意味着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的行为不能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解释》本意仅仅在于区分两种行为可罚性的差异,并未排除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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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刑法修正案七》后应为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销售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以“情节严重”为刑事责任起点,而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刑事责任起点。这是否意味着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的行为不能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解释》本意仅仅在于区分两种行为可罚性的差异,并未排除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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