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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3-06-13

  庭立方:盗窃既遂和未遂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问题。关于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接触说”、“转移说”、 “藏匿说”、 “控制说”、 “失控说”、 “取得说”、 “损失说”、 “失控+控制说”等。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盗窃既遂和未遂划分标准的通说是“控制说”。观点一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其主要理由就是王某和李某并没有实际控制被盗物,即以控制说为划分标准。笔者认为,区别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关键是要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盗窃罪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盗窃行为造成了盗窃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所盗财物的直接犯罪结果。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将财产盗离所有者或占有者合法控制范围,也就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被盗财物并非法占有了该财物,也即构成盗窃既遂。但司法实践中,“控制范围”比较难以界定,因此应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可以将盗窃场所分为:非法进入不准进入的财产控制区行窃和在允许他人自由进入的财物控制区行窃两种情形。对于前一种场合,如公民的住所、保管财产的仓库等,由于这些特定控制区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财产的占有、管理的有效防护区。假如行为人进入这些区域行窃,财产一旦脱离有效控制区,所有人或占有人也就失去了财产的占有、支配权,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应以只要财产盗出室外就作为既遂处理,财产尚未盗出室外就作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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