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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什么?

发布时间:2013-06-17

    庭立方: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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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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