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一,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