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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超出持卡人授权范围使用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7-30

    庭立方: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对该类合法取得信用卡后又故意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进行说明。
    如2007年9月19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个案例:张某因业务繁忙常委托朋友李某为其存款,2005年8月4日,张某将刚收到的业务款5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李某,要李某代为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李某。次日,李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顺便查询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10万元余额,顿生歹意,不仅未将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余额10万元取走。事后将该卡返还给张某。数日后,张某持卡到银行取款发现卡内无钱,即要求李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李某拒不返还,导致案发。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四种意见,分别为侵占罪、盗窃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即对应存入的5万元和取出的10万元分别以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首先,李某拒不返还的5万元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张某出于信任委托李某存入5万元后,李某便合法占有该5万元,随后的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其次,李某又自行取出10万元的行为应当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李某取得信用卡是合法的,不存在冒用,李某使用密码取款已超出张某的授权范围,对于张某来说是不知情的,属于李某以秘密手段实施的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行为。因此,李某利用已知密码支取巨额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合法取得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不矛盾,张某将卡号密码交给李某,并不代表李某占有了卡内的所有资金,因此不构成侵占罪。而对于张某授权以外的信用卡内其他的资金财产,李某即使持有卡和密码也不意味着其有权将其转化为现金,恰恰是转化为现金的过程就是一种冒用行为,而非秘密窃取。正如前文在讨论拾得信用卡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时所提到的,这种行为是利用真实的信用卡和有效的密码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属于储户张某的资金交给李某,而骗取的关键在于冒用了张某的身份,故而符合“冒用”的特征,如果以盗窃罪认定,则无法涵盖该行为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不仅包括拾得并使用的,也包括合法取得后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而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均违背了合法持卡人的意志,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的亲友间借用信用卡等违规行为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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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2007年9月19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个案例:张某因业务繁忙常委托朋友李某为其存款,2005年8月4日,张某将刚收到的业务款5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李某,要李某代为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李某。次日,李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顺便查询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10万元余额,顿生歹意,不仅未将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余额10万元取走。事后将该卡返还给张某。数日后,张某持卡到银行取款发现卡内无钱,即要求李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李某拒不返还,导致案发。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四种意见,分别为侵占罪、盗窃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即对应存入的5万元和取出的10万元分别以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首先,李某拒不返还的5万元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张某出于信任委托李某存入5万元后,李某便合法占有该5万元,随后的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其次,李某又自行取出10万元的行为应当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李某取得信用卡是合法的,不存在冒用,李某使用密码取款已超出张某的授权范围,对于张某来说是不知情的,属于李某以秘密手段实施的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行为。因此,李某利用已知密码支取巨额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合法取得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不矛盾,张某将卡号密码交给李某,并不代表李某占有了卡内的所有资金,因此不构成侵占罪。而对于张某授权以外的信用卡内其他的资金财产,李某即使持有卡和密码也不意味着其有权将其转化为现金,恰恰是转化为现金的过程就是一种冒用行为,而非秘密窃取。正如前文在讨论拾得信用卡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时所提到的,这种行为是利用真实的信用卡和有效的密码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属于储户张某的资金交给李某,而骗取的关键在于冒用了张某的身份,故而符合“冒用”的特征,如果以盗窃罪认定,则无法涵盖该行为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不仅包括拾得并使用的,也包括合法取得后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而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均违背了合法持卡人的意志,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的亲友间借用信用卡等违规行为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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