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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共犯地位、作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8-01

    庭立方:毒品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比个人犯罪更大,表现为贩运的数量更大,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更容易逃避侦查,毒品更容易流人社会,且在被发现后共犯之间容易订立攻守同盟,所以对毒品共犯要坚持从严打击的方针,特别是对于贩卖毒品罪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当然,对毒品共犯的处理也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存在多名主犯的犯罪案件中,要准确认定共犯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罪责轻重。对于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属于可杀可不杀的,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案中,合议庭对被告人刘光普的量刑意见基本一致。刘光普供述其本人系出资人,并有下线供认的资金往来及银行查询情况相印证,并且刘光普积极联系毒品上、下线,通过“马仔”贩卖毒品,是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刘光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属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适用死刑是适当的。
    然而,对于被告人凌万春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不同意见。凌万春与刘光普共同策划、组织、实施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凌万春始终辩解在贩毒过程中没有出资行为。我们认为,由于凌万春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导致对其地位、作用层次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但通过下线、“马仔”的供述,结合刘光普的供述及案件事实的分析,凌万春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当次于刘光普。具体理由分析如下:(l)从共同出资情况分析。关于共同出资只有刘光普的供述,凌万春始终辩解没有出资,而刘光普也称一直没有获取分配收益。复核阶段,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目前无法获取更多证据证实凌万春、刘光普共同贩卖毒品最初毒资的来源,故认定凌万春出资的证据不够充分。(2)从财产情况对比分析。刘光普有车辆、会开车,另有住房,且住房中摆放大量毒品。而凌万春既没有车,又要租房住。(3)毒品下线及“马仔”的供述等证实,凌万春与刘光普是同学、老乡关系,在刘光普前罪刑满释放后参与了刘光普的贩毒活动,一开始跟着刘光普贩毒并亲自运送毒品,在与刘光普一起雇用周作财、邓福良作为“马仔”之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逐渐不再亲自运送毒品,不再在自己住处大量藏匿毒品:(4)刘光普系毒品再犯及累犯。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凌万春与刘光普系共同出资,结合毒品下线及“马仔”的供述,可以认定凌万春地位、作用小于刘光普。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折算后为1500余克,在同一起犯罪中应当严格控制死刑,在判处地位、作用更大的刘光普立即执行死刑的基础上,对同案犯凌万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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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毒品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比个人犯罪更大,表现为贩运的数量更大,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更容易逃避侦查,毒品更容易流人社会,且在被发现后共犯之间容易订立攻守同盟,所以对毒品共犯要坚持从严打击的方针,特别是对于贩卖毒品罪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当然,对毒品共犯的处理也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存在多名主犯的犯罪案件中,要准确认定共犯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罪责轻重。对于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属于可杀可不杀的,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案中,合议庭对被告人刘光普的量刑意见基本一致。刘光普供述其本人系出资人,并有下线供认的资金往来及银行查询情况相印证,并且刘光普积极联系毒品上、下线,通过“马仔”贩卖毒品,是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刘光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属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适用死刑是适当的。
    然而,对于被告人凌万春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不同意见。凌万春与刘光普共同策划、组织、实施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凌万春始终辩解在贩毒过程中没有出资行为。我们认为,由于凌万春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导致对其地位、作用层次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但通过下线、“马仔”的供述,结合刘光普的供述及案件事实的分析,凌万春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当次于刘光普。具体理由分析如下:(l)从共同出资情况分析。关于共同出资只有刘光普的供述,凌万春始终辩解没有出资,而刘光普也称一直没有获取分配收益。复核阶段,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目前无法获取更多证据证实凌万春、刘光普共同贩卖毒品最初毒资的来源,故认定凌万春出资的证据不够充分。(2)从财产情况对比分析。刘光普有车辆、会开车,另有住房,且住房中摆放大量毒品。而凌万春既没有车,又要租房住。(3)毒品下线及“马仔”的供述等证实,凌万春与刘光普是同学、老乡关系,在刘光普前罪刑满释放后参与了刘光普的贩毒活动,一开始跟着刘光普贩毒并亲自运送毒品,在与刘光普一起雇用周作财、邓福良作为“马仔”之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逐渐不再亲自运送毒品,不再在自己住处大量藏匿毒品:(4)刘光普系毒品再犯及累犯。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凌万春与刘光普系共同出资,结合毒品下线及“马仔”的供述,可以认定凌万春地位、作用小于刘光普。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折算后为1500余克,在同一起犯罪中应当严格控制死刑,在判处地位、作用更大的刘光普立即执行死刑的基础上,对同案犯凌万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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