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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财物的犯罪行为,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我国至今尚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是借助民法上的欺诈概念,给予被害人以法律救济的理由也是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此外,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显而易见,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与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欺骗被害人与他人发生信用证交易,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其诈骗行为客观上可以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责任或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这是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其二,不法利益的获取方式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是通过约定民事义务履行取得的;而信用证诈骗罪是直接骗取。其三,法律性质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中卖方的发货义务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条件,其法律性质具有对价性;而信用证诈骗表现为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不具有对价性。其四,法律后果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在被法院认定为欺诈之后,行为人面临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而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犯罪之后,行为人将面临刑罚处罚,两者之间的严厉性差别甚大。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全面综合地分析判断,并结合行为的危害性质、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具有真实合同背景和交易实体来区分一般民事信用证欺诈行为和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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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财物的犯罪行为,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我国至今尚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是借助民法上的欺诈概念,给予被害人以法律救济的理由也是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此外,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显而易见,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与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欺骗被害人与他人发生信用证交易,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其诈骗行为客观上可以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责任或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这是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其二,不法利益的获取方式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是通过约定民事义务履行取得的;而信用证诈骗罪是直接骗取。其三,法律性质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中卖方的发货义务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条件,其法律性质具有对价性;而信用证诈骗表现为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不具有对价性。其四,法律后果不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在被法院认定为欺诈之后,行为人面临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而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犯罪之后,行为人将面临刑罚处罚,两者之间的严厉性差别甚大。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全面综合地分析判断,并结合行为的危害性质、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具有真实合同背景和交易实体来区分一般民事信用证欺诈行为和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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