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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与业务过失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信用证业务专业化强,交易流程比较复杂。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和外贸企业相关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或者工作疏忽大意而导致差错的情况较为多见。例如,由于缺乏信用证国际惯例或国际贸易知识,一些外贸单位常因一些非法定的单据瑕疵无理拒付国外议付的信用证单据,有些银行甚至帮助其无理拒付;作为开证行的银行审单不严,对虚假的、有明显不符点的单据予以付款或承兑。上述行为,尽管常常造成信用证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但性质明显不同于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事后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并不具备信用证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只能以业务过失论处。但是,也有一些因明显违法、违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业务过失行为,满足现行刑法中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渎职类犯罪,应予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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