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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自伤、伪装工伤、骗取赔偿行为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8-21

  庭立方: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等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所谓“虚构事实”,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情,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哄骗被害人,使其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这种“自愿”是被害人受犯罪人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为:一是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且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使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积极利益的增加);二是使他人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债务 (消极利益的减少)。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和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中的欺诈手段的根本区别是:诈骗罪中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其基于意志自由“自愿地交付”财物。区分诈骗罪同其他的侵犯财产犯罪,必须从被害人在受到欺诈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对“被害人自愿”中的认识因素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考察:认识能力与认识可能、  错误认识产生的途径、错误认识的内容等。“被害人自愿”中的意志因素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是被害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处分其财产;其二是被害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目的而处分财产;其三是特定目的和处分财产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被告人牟东、石全文等人出于骗取钱财之目的虚构在工作中摔断手臂,从工地负责人处骗得钱财万余元。从现象看,被告人手臂骨折不是虚构的事实。但是其骨折,不是因工作而受伤,而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其在工作中因摔伤而骨折的表现是其虚构的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而工地负责人因为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了被告人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其财产”——给被告人万余元人民币以达私了之目的,从而被告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工地负责人)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被害人(工地负责人)自愿”的意志因素分析,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敲诈勒索等其他罪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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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为:一是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且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使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积极利益的增加);二是使他人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债务 (消极利益的减少)。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和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中的欺诈手段的根本区别是:诈骗罪中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其基于意志自由“自愿地交付”财物。区分诈骗罪同其他的侵犯财产犯罪,必须从被害人在受到欺诈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对“被害人自愿”中的认识因素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考察:认识能力与认识可能、  错误认识产生的途径、错误认识的内容等。“被害人自愿”中的意志因素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是被害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处分其财产;其二是被害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目的而处分财产;其三是特定目的和处分财产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被告人牟东、石全文等人出于骗取钱财之目的虚构在工作中摔断手臂,从工地负责人处骗得钱财万余元。从现象看,被告人手臂骨折不是虚构的事实。但是其骨折,不是因工作而受伤,而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其在工作中因摔伤而骨折的表现是其虚构的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而工地负责人因为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了被告人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其财产”——给被告人万余元人民币以达私了之目的,从而被告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工地负责人)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被害人(工地负责人)自愿”的意志因素分析,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敲诈勒索等其他罪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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