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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处罚。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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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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