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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