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0号
主办律师:王成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安徽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2021年,当事人由于时间空闲,想要找兼职,通过朋友介绍,告诉其有一个可以帮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赚钱的机会,到了指定地点之后,发现实际上是帮助他人转账,期间他人让其扫码登陆支付宝,然后进行操作,当事人最终因为转账的资金涉嫌诈骗而涉嫌掩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且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2022年5月,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初始阶段就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在正式达成委托协议后介入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在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细节,形成了《关于建议对涉嫌的Y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将该意见提交检察院,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过程中,辩护人前往检察院调阅全部卷宗材料,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Y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提出对于本案的Y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建议。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主要辩护观点:
本案Y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简要概括为:辩护人认为虽然其做了有罪供述,但是实际上其本人对于上游让其转账的款项并不知情其性质,去之前是被告知帮助买理财产品,最后根据他们上游人员的要求去转账,他对于上游的性质、行为、资金来源都没有了解,实际上也没有机会让他知情。所以辩护人认为通过其种种行为实际上可以推定其本人实际上是不知情的。
办案结果:
经过前期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以及案件移送之后的阅卷,辩护人分别先后出具了《关于建议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Y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以及《建议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且重点阐述的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在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期间和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递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给承办的检察官,最终取得了既不予批捕,又不予起诉的结果。
办案心得:
根据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经验,作为辩护人,首先我们要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该起案件在第一次会见时我们了解到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但是我们认为不应该一味的认为有了有罪供述就没有辩护空间,必须认罪认罚。辩护人应当及时介入案件,在黄金救援期的37天内,为当事人争取,为后续案件的辩护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更需要及时去检察院阅卷,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更重要的是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即法律意见书。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仅仅维持在口头,也要落实在书面。
在专业的眼中,在被法院终审定罪之前,律师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力去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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