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3-10-29
问:李某在一次与王某争吵后因怨恨王某,遂将趁王某不备将他的电动车和笔记本电脑偷走,偷走后,李某为报复王某,将电动车和笔记本电脑砸坏,请问李某的行为怎么定罪?
庭立方: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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