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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级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年)

发布时间:2013-11-12 07:22:47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第二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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