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文号:法(研)发(1990)14号
- 颁布日期:1990-07-09
- 执行日期:1990-07-09
- 发布时效:
- 效力级别:法律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21号高检会〔1994〕37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本规定不再适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