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2年10月9日,我以《关于中的犯罪主体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员》为标题向你们进行咨询,并于18日得到答复,认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其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主体,并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我还想问,《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是将个体作为单位,具备经济组织的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的规定,并不属于适用职务侵占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仅针对《》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并未包含自然人犯罪的情形。因此,你们的回复并未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因为现阶段基层法院与公安对此认识根本不同!!且不立案不受理的,都不给书面材料,以为我们都没告过的!
答复部门:公安部 答复时间: 2012-11-01 11:3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单位”的范畴,除《刑法》第三十条外,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刑法》其他条文中关于“单位”的规定。 据此,本案中该员工涉嫌侵占罪,依法应由人民法院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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