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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发布时间:2013-12-24 07:47:25

黔高法[2013] 181号

印发《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22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干元;

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三、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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