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左右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