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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9 06:39:20
庭立方: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起进行淫乱活动。
(一)“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二)“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
(三)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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