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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3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关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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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8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的部分条款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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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9]18号)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eid.csrc.gov.cn/fund,该网站集中展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教规定的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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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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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规定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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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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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适用本办法。但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以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执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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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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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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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4日实施;证监办发[2013]26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基金法的施行,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产品日趋丰富,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基金法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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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统一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职责: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二、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展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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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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