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9]18号)
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eid.csrc.gov.cn/fund,该网站集中展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教规定的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维护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于该网站的基金信息按露文件的报送管理、监测监控及信息展示等工作,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基金信息披露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模板的完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全行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报送历史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四)变更基金经理;
(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五、《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非主承销的证券;
(二)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
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依规披露的临时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方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若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六、《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基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持仓、估值调整、收益分配等与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信息;
(二)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动或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信息。
七、对于《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统一接收应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可以向指定报刊推送信息。
八、对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法》实施之后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基金。
九、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服务职责:
(一)投资者购入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
(二)极端情形下基金存在或潜在重大风险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申购或买入基金的相关风险;
(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服务事项。
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信息传递工作,通过短信、电子部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或其他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需要传递的信息提供给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在信息披露服务方面的责任划分。
十、《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以及《办法》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服务等要求,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编制并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后,可不再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给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及时做好系统改造工作,增加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必要的确认环节。
十一、对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如提供月度报告等自主披露服务的,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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