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6月15日法办[2001]155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修订样式),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正确理解和执行修订样式,现解答如下:一、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一)首部1.问:对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可否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答:为行文简洁,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并的写法。2.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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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
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法[2001]83号2001年4月26日)陕西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组上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造成集体资金严重损失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贷款,并以集体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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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公经[2001]253号2001年3月20日)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你总队《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现答复如下: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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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公经[2000]1329号2000年12月19日)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你总队《关于“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苏公经侦[2000]426号)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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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2日发布)广东省公安厅: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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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安部: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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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
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公法〔200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你处《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桂公明发〔2000〕35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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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1999年1月11日)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打击拐卖朝鲜妇女犯罪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公吉明发(98)2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批复如下: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如果我国与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有规定,可以按照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请求该国协助查明其身份。如果没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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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9
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的答复(1995年9月18日)湖南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你室《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湘公法〔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确有错误或者执行不当,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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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银条法[1994]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转来的《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下称《认定股票贿赂案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下称《认定信用卡贿赂案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认定信用卡贿赂案意见》中的第一条“给予、收受需事先交付备用金再在规定限度内记账支付的信用卡”不应包括公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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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关于过失犯罪人员问题的复函(1988年9月7日人核司函〔1988〕4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你厅干部教育奖惩任免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关于因过失犯罪人员问题处理的请示》收悉。关于过失犯罪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保留公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的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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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7月26日关于如何执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报告收悉。常务委员会认为:按照法院组织法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或者终审判决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负责审核。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即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发回下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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