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0年3月9日)为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中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我院于2000年3月9日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有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刑庭庭长参加的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会。会议就我院起草的《关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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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0年3月9日)为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中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我院于2000年3月9日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有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刑庭庭长参加的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会。会议就我院起草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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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次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次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1999年8月1日)1999年4月10日至4月1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西青区召开了第二次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研讨会。会议重点围绕我院起草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就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体会和部分理论问题进行了论文和发言交流。现将本次会议的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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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次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1999年8月1日)1999年4月10日至4月1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西青区召开了第二次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研讨会。会议重点围绕我院起草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就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体会和部分理论问题进行了论文和发言交流。现将本次会议的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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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解释”,准确、及时地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本院1999年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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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罚金刑的意见》(1998年11月2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为使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正确适用罚金刑,依据刑法,结合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罚金刑的原则适用罚金刑,要严格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范围、幅度适用。判处罚金数额主要根据犯罪情节、后果,同时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二、罚金刑数额的确定1.适用罚金刑,要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主刑没有减轻处罚的,罚金刑不得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幅度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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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淫秽物品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1998年9月2日)为准确、及时地打击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实践中审判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处罚。(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制作、复制淫秽录像带、VCD(CVD、DVD)影碟等10盘(片)以上,淫秽录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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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等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1998年7月9日)为打击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等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上犯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元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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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9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已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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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1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1.08·【字号】·【施行日期】198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以来,我市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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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1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以来,我市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刑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长办案期限。为此,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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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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