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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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结算参与机构:为促进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国债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决定自2014年7月2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所有标的债券均为深交所上市国债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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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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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完善我国公募基金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协会制定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附件同时提供压力测试模板表格,表格仅作为日常压力测试参考,不是对行业日常压力测试的统一要求。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表格进行完善,补充、修改情景假设、风险因子和压力测试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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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配合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我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场内份额赎回费计算方式调整的业务衔接《指引》发布后,管理人可根据《指引》相关规定,在基金开始募集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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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销售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基金销售合法、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应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体系、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应将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基金销售活动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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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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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期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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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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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就非公开募集MOM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MOM产品设立备案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资产管理合同应明确约定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职责以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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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委托资产承诺书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制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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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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