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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7 09:4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

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

第四条 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场内简称和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代码。

第五条 基金场内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用于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

第六条 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用于标识基金产品序号。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第七条 中国结算对上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

第八条 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证LOF份额。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第九条 上海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LOF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上证LOF场内交易和场内权益分派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派等业务的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证券(A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认购

第一节 认购时间和场所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

第十四条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报的时间为认购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二节 认购申报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应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购申报价格为“1元”;

(二)认购金额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

(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第三节 认购费率设置及认购资金处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内上证LOF认购设置统一的费率,对场外上证LOF认购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下限。

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1+认购费率×折扣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发行价

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上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外上证LOF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折算成上证LOF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利息=有效认购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

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设定。中国结算TA系统对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中国结算TA系统计算的利息进行修改,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基金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上证LOF份额。

第十九条 对于场内认购,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条 对于被基金管理人全部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中国结算将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利息划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

对于选择利息折份额的,中国结算对被基金管理人在认购结果确认中部分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划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但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中国结算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包含在认购结果确认中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上证LOF份额。

基金募集失败的,中国结算将有效认购金额加上按相关计息规则计算出的利息,退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并由其退还投资者。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上证LOF认购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认购日(T日,包含基金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上证LOF场外认购申请。

(二)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认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转发中国结算TA系统。

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场外认购申请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

(三)T日日终至T+1日12:00,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和场外认购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

中国结算TA系统对每日认购申请进行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

(四)T+1日12:00后,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认购交易确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交易回报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

(五)T+2日,中国结算于9:00之前将场内认购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资金交收数据为中国结算资金交收系统发送的交收指令)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认购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合并后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据此将场内、场外认购资金划入其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中国结算完成向相关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实时划付。非担保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

(六)T+2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场内认购申请处理结果;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申请处理结果。

认购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证LOF认购结束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日终至份额登记日12:00(份额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设定,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最早可以是基金认购结束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认购期间上证LOF全部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对认购期间全部申请的确认,计算费用及相关退款、退息数据,完成资金清算处理。

(二)份额登记日日终,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认购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依此进行场内上证LOF认购登记处理,并将其完成认购登记后的场内基金交易回报、场内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上证LOF场外认购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认购登记处理,并将其完成认购登记后的场外基金交易回报、场外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三)份额登记日次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场内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

(四)份额登记日次日,中国结算于9:00之前将场内、场外认购费用、退款及退息(如有)的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认购费用划至该基金管理人的费用账户,将退款资金(如有)划至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退还给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在份额登记日12:00之前通过确认文件对上证LOF认购申请进行末日或全程比例确认,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做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处理,确保认购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要求。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登记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中国结算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多次计付。

第二十五条 份额登记日次日,中国结算总部为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认购数据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据此进行基金验资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开放、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将上证LOF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状态通知中国结算总部,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业务状态数据进行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控制,并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同时通过上交所发送给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证LOF暂停或恢复申购、赎回、转托管的前两个交易日14:00前向上交所提起申请,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场内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向上交所申请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状态和通过中国结算数据接口规范发送的相关业务状态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给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状态不一致、发送延误或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上证LOF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以及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证LOF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上交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 上证LOF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日(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结算业务参与人有关上证LOF份额的应收、应付净额。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集中交收,并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完成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收处理。

第三十二条 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当日的上证LOF基金交易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品种统一进行多边净额结算,通过结算业务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上证LOF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买入所得上证LOF份额,过户日期记为买入当日。上证LOF份额买入当日可以赎回、转托管,不得卖出,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上证LOF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总部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第五章 申购、赎回

第一节 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

第三十七条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申购、赎回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申购、赎回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上证LOF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

(二)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四)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申购、赎回申报。当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报,在当日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申购所得上证LOF份额,过户日期记为申购业务确认日。申购所得上证LOF份额在业务确认日当日不可卖出、赎回或转托管。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在某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某一交易账户内的上证LOF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对该上证LOF产品设置的最低持有限额时,中国结算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设置对投资者托管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的该交易账户内的上证LOF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的上证LOF份额不可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第三节 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及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内上证LOF份额申购、赎回设置统一的费率,对场外上证LOF份额申购、赎回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下限。

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除指定赎回外,赎回份额明细处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总部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份额和赎回所得金额。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1+申购费率×折扣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上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外上证LOF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金额)

其中,对于某笔赎回明细:

赎回明细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折扣率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赎回确认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上证LOF申购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购日(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申购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场外申购申请。

(二)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申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处理后,转发中国结算TA系统。

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申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

(三)T日日终至T+1日12:00,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申购申请与场外申购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

(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申购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由其进行场内上证LOF份额登记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申购交易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场外申购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份额登记处理,并将场外申购交易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

(五)T+2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场内申购所得上证LOF份额;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场外申购所得上证LOF份额。

第四十七条 上证LOF赎回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赎回日(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份额的赎回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上证LOF场外份额的赎回申请。

(二)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赎回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份额锁定处理后,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

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赎回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

(三)T日日终至T+1日12:00,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和场外赎回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

(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赎回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由其进行场内上证LOF份额赎回登记处理,赎回确认失败的,进行相应份额解锁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赎回交易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场外赎回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份额登记处理,并将场外赎回交易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

(五)T+2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场内上证LOF份额赎回处理结果;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场外上证LOF份额赎回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中国结算对上证LOF的申购、赎回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或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第四十九条 上证LOF申购、赎回资金交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资金交收日(S日)前一日,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中国结算对S-2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申购业务资金、S-N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赎回业务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进行轧差,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S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交收数据。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中国结算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S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全额,生成资金交收数据。

(二)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1日日终,中国结算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

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日9:00之前,中国结算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

(三)S日,结算业务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数据,通过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六章 分级基金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分级基金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满足上交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上交所接受分拆、合并申报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母基金代码,以份额填报分拆、合并数量申请。分拆、合并申报不得更改或撤销。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00份(以母基金份额计)。上交所可视市场情况,调整分拆、合并申报的数量要求。

第五十二条 分级基金进行分拆、合并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分拆;

(二)当日申购或通过转托管转入的母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以分拆;

(三)当日合并所得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赎回或者转托管,但不能分拆;

(四)当日分拆所得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能合并;

(五)当日买入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合并;

(六)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分级基金母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赎、转托管和分拆:

母基金份额来源

卖出

赎回

转出

分拆

T日初持有的母基金份额

T

T

T

T

T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

T+1

T

T

T

T日申购的母基金份额

T+2

T+2

T+2

T+2

T日转托管转入(场外转场内)的份额

T+2

T+2

T+2

T+2

T日子份额合并成的母基金份额

T

T

T

T+1

分级基金子份额的交易和合并:

子份额来源

卖出

合并

T日初持有的子份额

T

T

T日买入的子份额

T+1

T

T日由母基金份额分拆出来的子份额

T

T+1

第五十三条 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日内分级基金分拆、合并成交数据,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分级基金份额的登记处理。

分拆、合并所得份额不继承原过户日期,过户日期记为分拆、合并业务处理日。

第七章 份额折算业务

第五十四条 上证LOF的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应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须自行办理公告等手续,并及时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总部。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上证LOF场外份额折算业务,应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将折算导致的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母份额持有数量变动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据此完成相关折算登记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调减数据中指定过户日期或原确认流水号的,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指定的过户日期或原确认流水号完成份额记减;未指定过户日期或原确认流水号的,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对相应份额进行记减。基金管理人在调增数据中指定过户日期的,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指定的过户日期完成份额记增;未指定过户日期的,新增份额过户日期记为调增确认日。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上证LOF场内份额折算业务,应按要求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场内份额折算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折算类别和折算比例:折算分为“放缩”和“派送”两种。

放缩是指基金份额以自身为基数折算为自身,可增加可减少,如果变更后增加30%,折算比例确定为1.3;变更后减少20%,折算比例确定为0.8。

派送是指基金份额以自身为基数,折算为其他基金(子基金或母基金),如果每份变更前基金份额派生0.2份变更后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为0.2;如果每份变更前基金份额派生1.1份变更后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为1.1。

(二)折算处理过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申报的折算要素,按折算执行日日终的基金总份数完成折算,最后由基金管理人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数据结果。

(三)零碎份额处理原则: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四)折算份额过户日期处理原则:折算业务按基金代码处理,因折算业务导致投资者相关基金代码份额减少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对相应份额进行记减;相关基金代码份额增加的,新增份额过户日期记为折算处理日。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份额折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办理材料:

(一)基金份额折算申请表;

(二)证券变更登记表(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栏目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三)最新年检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提示性公告;

(五)授权委托书;

(六)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场内份额折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基金折算分为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金折算需基金管理人首先自行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并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T-3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四)(五)(六)材料;

(二)基金折算处理日(T+1日)10:30前,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二)材料;

(三)T+2日,确认基金折算结果,领取《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第八章 转托管

第六十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LOF场内份额在上交所场内不同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应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LOF场外份额在不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系统内转托管的,应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LOF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转场外),或将其持有的上证LOF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转场内),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第六十三条 上证LOF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上海证券账户和与其对应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允许跨系统转托管:

(一)分红期间(权益登记日的前两个交易日至权益登记日)。

(二)处于质押、冻结等状态的上证LOF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

(四)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拟转入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或登记,并获知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代码。

(二)转托管申请日(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申请。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三)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有效申请进行相关份额锁定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

中国结算TA系统对场内转场外转托管进行检查,对于合格的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最新场内份额数据,将转入的上证LOF份额记入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的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中国结算TA系统将对该申请做失败处理。

(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于转托管成功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正式进行场内份额变更登记处理;对于转托管失败的,由其进行相应场内份额解锁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场内、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五)T+2日,投资者可以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查询转托管转入的上证LOF份额。

第六十六条 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流程:

(一)在正式申请办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证LOF份额拟转入方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的交易单元。

(二)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出方)向中国结算TA系统提交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申请,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交易单元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三)T日日终,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全部场外转场内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申请记减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上证LOF份额。

(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于合格的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的上证LOF份额记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场内、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五)T+2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查询转托管转入的上证LOF份额。

第六十七条上证LOF份额转托管业务,转入份额继承原过户日期,由中国结算TA系统记录投资者场内、场外基金份额过户日期。

第九章 权益分派

第六十八条 上证LOF的权益分派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数据分别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只进行现金红利分派,中国结算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第七十条 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的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的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时,应根据确认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放日的前一交易日完成对结算业务参与人的资金清算。投资者于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处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证LOF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结算业务参与人。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外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点前将现金红利划入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中国结算完成向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付。

第十章 非交易过户和其他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上证LOF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冻结等业务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中国结算证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内上证LOF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冻结等业务由中国结算总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上证LOF份额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过入基金份额的过户日期记为非交易过户业务确认日期。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内上证LOF份额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过入基金份额的过户日期按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总部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定的非交易过户过入份额过户日期确定方式处理。

第十一章 交收风险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为防范参与人申购上证LOF后通过场内卖出,但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形,中国结算可提请上交所对相关证券账户进行限制转指定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上证LOF不纳入场内待交收品种。针对参与人买入上证LOF后,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交收日(T+1日)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况,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集中交收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待处分证券的扣划、处置等后续处理。

第十二章 净值揭示及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在与中国结算约定的每一交易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转发给上交所。

上交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和官方网站揭示上证LOF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揭示上证LOF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与中国结算约定的每一交易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TA系统。

(二)中国结算TA系统于每个交易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该交易日的基金状态信息发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或官方网站上查询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披露上证LOF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及时公开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折算参数等相关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上述数据发生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三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第八十二条 上证LOF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中国结算TA系统于每个交易日(T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包括:

(一)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上海证券账户资料;

(二)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第八十三条 上证LOF相关交易数据由中国结算TA系统于每个交易日晚上及次一交易日下午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包括:

(一)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场内撤指定、指定、分拆、合并等业务数据;

(二)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场内认购、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数据;

(三)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冻结、解冻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数据;

(四)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场外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数据。

第八十四条 上证LOF相关基金份额对账数据由中国结算TA系统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下午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包括:

(一)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上海证券账户份额持有数据;

(二)T日与上证LOF相关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份额持有数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暂停或终止办理上证LOF相关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

(二)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具体事宜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于2005年7月27日联合发布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办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场内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八十七条 对于采用QDII模式的上证LOF相关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上交所、中国结算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十九条 本指引由上交所与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于2014年12月10日联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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