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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04 11:25:03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理

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零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2015年1月19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12日施行 法释〔2001〕9号)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实务指南

如何把握强制证人出庭及相关惩戒制度

对于该法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要注意以下问题:

1.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措施是合理的,也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在我国,有论者认为强制证人到庭作证这一制度本身缺乏合理性。对此,我们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本身是合理的:(1)在出庭作证义务已经成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于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可替代性,要求部分关键证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是公民履行义务的必然,对于此种义务的违反,自然会遭致相应的结果,包括程序上强制到庭作证措施,也包括实体上的拘留等惩戒措施。(2)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部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即使立法和司法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和保障措施,仍然无疑会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但是,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查证,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赋予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不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强制其出庭,对于证人的利益损失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两者相衡平,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3)刑事审判的本身也是生动的普法教育过程。通过强制拒不出庭的证人到庭.对于公民牢固树立起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观念,进而融人其意识之中,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价值。(4)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已经成为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共同的立法例,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些规定对于确保重要证人到庭作证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制证人到庭的条件和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1)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其一,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不得对未经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直接适用强制到庭措施。其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证人具有《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确实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其三,证人并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区此,赋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对于这些证人不得使用强制到庭措施。(2)慎用强制证人出庭措施。对证人因种种原因逃避出庭的,应尽量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动用强制到庭措施必须非常审慎。(3)强制的具体方法。对于应当强制到庭的证人,具体应当适用何种措施孩制其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未作明确规定。《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具体而言,强制证人出庭,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其他工作入员执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从当前的司法实际出发,地方人民法院对军人身份的证人强制出庭的,宜委托其所在单位的案件管辖军事法院执行。军事法院对地方证人强制出庭的,宜委托地方证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执行。(5)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仍有庭外作证义务。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虽然不能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其仍然有庭外作证的义务。因此,不能将此解读为我国确立了被告人亲属的免证特权。(6)强制的适用范围。强制出庭只适用于证人,不能强制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3.何谓“情节严重”,立法未作详细规定。一般是指:经训诫后仍然拒绝出庭作证的;因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严重影响审判的顺利进行,或者寻致被告人当庭翻供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等等,实践中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被训诫、拘留后,并不意味着其出庭义务已被免除,对于依法应当出庭的关键证人,法院仍可通知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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