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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0 15:05:29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并银发〔2016〕1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各外资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太原辖区各村镇银行,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山西省支付清算协会,各支付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发现负面舆情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要及时反馈。

  二、各银行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对存量账户要进行全面摸排清理,增量账户按要求严格审核;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做好客户的持续性管理。要高度关注异常开户行为和异常账户,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打击冒名开户、非法买卖账户等行为。

  三、各法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抓紧进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确保限时内达到转账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转账笔数、金额与客户约定的规定。加强交易监测,对可疑交易要做到尽职调查,切实提高从交易环节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能力。

  四、各银行、各银行卡收单类非银行支付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要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对于违规移机、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上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五、各银行要密切关注“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风险事件交易管理平台”运行使用情况,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没有上线运行该系统或者是上线运行后功能使用不全的机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实现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及快速查询等各项功能,对于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

  六、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各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工作进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报告。对辖区推进工作不力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认真做好工作情况报告和有关统计表报送工作

  (一)报送方式。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汇总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和法人支付机构的情况报送;山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晋商银行汇总全省所辖机构的情况报送;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山西省支付清算协会向各自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通过业务网报送至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张溪邮箱。各银行、支付机构、山西省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报送至sxzfjsgj@163.com。

  (二)报送时间。

  银发〔2016〕261号文件附件3中的报告及附表按季度报送,首次报送时间2017年1月5日前。期间:每个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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