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
(2019年1月15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在1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山西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48.8%的GDP、62.6%的城镇劳动就业,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山西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就业创业的 “主渠道”,在山西改革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我省实现“两转”的历程中,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做出了积极贡献,是支撑山西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各类违法犯罪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不仅危害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就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通过一年来开展专项检察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情况的梳理,对于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一、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数量较多,不仅危害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就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以来,特别是对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研判对策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加大正面宣传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基本状况
我省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控股、外商、港澳台企业及控股外的所有经济活动(包括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主体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2493件,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1349件。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犯罪形式呈多样性,涉案罪名较多。涉案罪名方面,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共涉及我国分则10类犯罪类型中的五大类三十五个罪名,排在前三位的罪名集中在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主要分布如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66件,侵犯财产权利罪1004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9件,涉及安全生产、57件,贿赂类犯罪26件以及部分侵犯人身权利案件。
二是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占比较高,涉案类型多。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案件477件,占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总数的19.1%,侵害个体工商户权益刑事案件376件,占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总数的15.1%,此类犯罪主要集中于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伤害等犯罪。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士犯罪案件在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中也具一定比例,涉及罪名较多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危害税收征管、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二) 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提示
1.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民营企业自身防范难度增大。伴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各类经济诈骗、等犯罪的侵害,而且违法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民营企业对一些违法犯罪手段防不胜防,难以主动发现,进而积极应对。例如,廖某等人诈骗案中,廖某使用QQ号冒充山西某煤业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与该公司副总史某聊天,期间廖某冒充该公司创建了“山西某某煤业”QQ群,让史某、胡某(财务负责人)加入该群,廖某在QQ群里冒充董事长从胡某处得知公司账上有488万元,便冒充董事长安排胡某给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汇款488万元,并将银行账号发给胡某,胡某便将公司账内488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廖某得手后,立刻通知其他通过超级网银迅速将488万元分散提取,遭遇此类诈骗追赃挽损非常困难。
2.知识产权、新兴产业领域遭受犯罪侵害风险增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电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在民营经济领域发展迅速,由于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新兴产业领域面临的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32件,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16件。例如,在毕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毕某通过QQ聊天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总计203个网站的控制权限,毕某利用203个后台控制权将“打鱼吧”游戏链接通过“菜刀”软件强行放置到相应的网站,致使203个网站后台受到非法控制进行牟利。
3.侵占贿赂类案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风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涉及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110件,其中56件,28件,单位、行贿罪19件,非国家工作人员5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件,反映了民营经济领域廉洁问题突出。例如在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担任工程管理预决算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在河南沁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与该公司进行工程决算过程中,故意拖延审核决算报告,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好处费,共计受贿16万元。
4.涉财税发票及生产销售类案件多发,存在较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法律风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税收缴纳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较多,分别为171件和418件,其中受理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件157件、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28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5件。此外,还有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45件。例如,在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就有295件,其中有34家药店、4家民营医院、5家美容机构参与销售假药犯罪,有30起案件的被告人借助相关网站、社交平台等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信息,进行推广宣传牟利。个别民营企业为追求利润、降低成本,疏于药品进货监管,甚至知假售假;个别电商平台,对网店的注册和开设缺乏实质性审查,在客户信息资料及帐户监管、复核审批、内部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对电商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涉及违法和犯罪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5.安全生产及治安类案件屡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风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有272件。其中寻衅滋事案件112件,伪造印章类案件46件,污染环境类案件25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10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7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6件。例如,2018年受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类犯罪66件133人,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43件,民营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严重影响到企业自身生存发展。又如,运城某废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续某等人投资土炼油设备,非法生产劣质柴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817.4万元,生产劣质柴油产生的大量废油渣,将其中390.65吨废油渣,分别出售给临汾某发电公司、曲沃某配煤厂等企业和个人,销售金额10.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渣为危险废物,生产柴油不合格。
6.劳动纠纷诱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人力资源管理涉罪法律风险。2018年以来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75件,民营企业占比较多。除了上述犯罪类型外,还有部分涉及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中,不少案件的起因都与企业劳务纠纷相关。例如,薛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薛某施工队为万荣县某建材厂修建办公楼竣工后,拖欠薛某的工人工资30余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就雇佣他人,将该建材厂用于烧制琉璃瓦的窑炉拆除,将部分耐火砖、琉璃瓦、机械设备拉走抵账,导致该窑炉损毁价值为136.1万元。
二、我省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民营企业面临多重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一些民营企业忽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缺位成为导致企业遭受犯罪侵害、内部人员涉罪法律风险突出的一大原因。在我省办理的民营经济领域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是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或内外勾结,侵犯企业权益,实施违法犯罪。例如,在宋某挪用资金案中,宋某在担任洪洞县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公司对化肥销售货款监管漏洞,以职务之便多次截留多名客户交还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9.1万元,挪用货款用于个人购买期货和消费,无法归还。
另一方面,一些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片面追求效益、控制成本,进而出现一些偷逃税款、伪造证件等破坏经济管理秩序,或者忽视安全生产规范、忽视劳动者权利保障,导致一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例如,在崔某、赵某等串通投标案中,崔某、赵某为拿下“太焦城际铁路神农隧道”某拆迁项目,先后支付4000-6000元不等的公司资质使用费,分别联系串通山西、河南等地8家建筑公司参与围标,最终由崔某组织的晋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项目金额为739.27万元,后因举报而未能获得该项目。法院判决认定崔某犯,判处6个月,并处6万元;赵某及其他参与人分别被单处3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为有效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全面把握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安全发展,加强惩防对策研究,提高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遏制和防范民营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发生。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民营经济主体犯罪防范能力。一是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设,结合自身行业特征、企业人员实际状况,设置和完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监督岗位,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对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以及企业运行、大额资金使用、企业往来款项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参加相关警示教育、岗位风险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的犯罪防范能力。
(二)加大打击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对盗窃、诈骗、伤害等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和民营企业人士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加大对企业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民营经济企业财产利益的犯罪惩治力度,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净化企业内部环境,促进企业诚信廉洁工作环境的建立。
(三)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联合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商联等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联席会议、工作通报、共同调研等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和沟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二是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警示教育职能作用,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活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服务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矛盾纠纷,促进民营经济领域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环境的形成。
面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刑事犯罪态势、法律风险,山西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办案力度,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依法办理、快速办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进一步立足办案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联系走访民营企业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因涉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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