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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W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蒋健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22 14:56:32 浏览:527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第69号

关键词:制造毒品

承办律师:蒋健、陈茜

蒋健 陈茜.png

一、【案例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Ⅰ、2016年4月,被告人W某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伙同他人在其租住的C市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将支出的793.5克半成品搬至其租住地区。

Ⅱ、同年5月,被告人W某与R某伙同他人预谋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及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并于同年6月13日在P市进行初步加工,由W某将上述半成品带回2204房进一步加工制造。

Ⅲ、同年6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挡获W某、R某,并查获固体二处共净重4761.5克,固液混合物三处共净重6177.2克、液体五处共净重5164.8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从0.28%到66.7%不等,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电磁炉、分液瓶、漏斗、烧杯等制毒工具。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Ⅰ、对于控方指控的罪名定性上,本案应定性为制造毒品罪

Ⅱ、本案涉毒物品中,综合全案证据,固体2处及液体5处中含量低于20%的部分不应当计入制毒数量;

Ⅲ、 本案在毒资来源上,结合上诉人W某实际经济状况,上诉人W某并没有能力伙同R某共同出资;

Ⅳ、本案中两位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Ⅴ、本案中W某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对W某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W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本案二位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判处被告人W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国严厉禁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过本案,我们更清楚了解“远离毒品,关爱未来”的重要性,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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