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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一案,广东卓建律所任忠孙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20-10-16 10:49:09 浏览:71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基本案情

自1994年以来,陈某东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文某等五人为领导者,以被告人潘某等七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其他39名被告人等人的骨干成员股东、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沙井街道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和香港新义安黑社会组织的部分规则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

周某、李某均系潘某发展的组织成员。为获取不法利益,2002年2月,周某等人因向一家小店收取保护费与被害人庄某等人发生矛盾,意图报复。2月24日晚,周某伙同李某及其它二人,携带“雷鸣登”猎枪和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皇冠牌轿车寻找被害人庄某,车辆和猎枪由潘某提供。周某、李某等人发现驾驶摩托车的庄某后,即驾车撞击其摩托车,并开枪射击致其左手受伤,又用砍刀将被庄某背部、腹部等部位砍伤。后周某、李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8年1月5日晚,在某某街某某厂路段,潘某驾驶汽车车头部撞上行径此路段的被害人韦某,致韦某当场死亡。潘某驾车逃离现场。

(二)指控罪名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

(三)辩护要点

关于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辩护意见认为潘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1.组织特征方面,陈某东一直否认潘某是其马仔;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五名领导者均为领导过潘某;周某等人虽庭前指认潘某曾拜陈某为大哥,但庭审中已全部否定;证明潘某是陈某东马仔的四名证人的证言是传来证据,证据不足。

2.行为特征方面,潘某没有参与实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违法犯罪事实。

3.经济特征方面,潘某没有从组织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无证据证明是潘某的财产系通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获得。

4.危害性特征方面,潘某没有实施非法的手段进行垄断,没有对社会形成危害。

关于潘某故意伤害事实,辩护意见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潘某参与该起案件,以及提供作案工具。理由如下:

1.起诉书无指控潘某直接参与该案件,无证据证明潘某指使策划的行为,潘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利害关系,非实施犯。

2.指控潘某提供作案工具的事实,现有言词证据互相矛盾,且缺乏客观证据佐证:1)周某的供述与目击证人庄某洪的证言相矛盾;2)周某与李某的供述无法相印证;3)全案无潘某的自认;4)涉案车辆和猎枪等物证无一查获,无法倒查其来源。

3.即使李某驾驶车辆为潘某的,也不能当然认定潘某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1)周某并无详细供述从潘某处开车的经过,无法得知是否经从潘某处开车,车上猎枪归属何人等;2)即使车辆是从潘某处开走的,但并无向潘某说明,潘某对李某等人打伤庄某的事情并不知情,对伤害结果缺乏共同犯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4.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本案发生在2002年2月24日,距今已有11年,被害人鉴定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即到2007年2月23日,本案无论犯罪是否成立,均不应再追诉。

关于潘某交通肇事事实,辩护意见为:1.潘某当庭认罪,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好。2.潘某在事发之后及时向死者亲属给予了满意的赔偿,并且取得了死者亲属的充分谅解。3.本案是过失犯罪,并且已过去四年的时间,请法庭对潘某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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