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7日20时左右,付某驾驶的斯巴鲁越野车与被害人陈某冲驾驶的花冠小轿车在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安心路口发生两车擦碰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冲、付某先后打电话报保险公司和报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交警均认定付某负交通事故全责/期间,付某不服事故认定结果,情绪异常激动。付某提出将车挪至路边停放,其驾驶斯巴鲁越野车向前开行数米后,突然急速向后行驶,撞倒被害人陈某冲及其妻陈某君,并撞向花冠小轿车,被告人付某下车后称“交通事故,报警”,持续2分多钟后才将车从呼喊的陈某冲和被压在斯巴鲁越野车左后轮的陈某君身上移开,致被害人陈某君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君符合被巨大钝性外力压迫于背部,造成胸廓骨折、塌陷,呼吸器官损伤,致呼吸运动障碍,急性呼吸系统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陈某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撞坏车辆损失值为8300元人民币。
(二)指控罪名
(三)辩护要点
本案代理的对象为被害人。
代理意见为:1.撞人之后,被告人虽然曾经拨打120电话,但是没有拨打110电话,而且,被告人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曾经拨打110电话,说明其对于应向110报警,不存在认识上的误认。而在第二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其没有及时拨打110报警,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2.从到达现场的交警和协警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没有离开现场是因为交警在及时赶到现场后便将被告人控制住,直到将其交给之后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
3.被告人被抓之后,第一次和第二次供述,均没有对齐犯罪的主要事实如实供述,反映了被告人当时不具有自首的心理状态。
4.本案开庭中,被告人对于涉及其是否存在主观杀人故意的相关事实,即使在诸多客观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下,仍然避重就轻,隐瞒真相的态度,更是说明了被告人不构成自首。
(四)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纵观本案的发生、法阵过程,被告人虽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案发后,被告人虽然一直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但其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判处,鉴于付某在情绪失控下间接故意杀人,与蓄意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生危害性不是很大,可不必立即执行,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被告人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4077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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