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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东卓建律所任忠孙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10-16 13:48:24 浏览:50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自2008年9月起,被告人汪某以合伙经销煤炭生意及开发煤矿为由,先后分四次诈骗被害人金某资金共计105万元。汪某隐瞒实际上与李某等六人合伙承包经营某某坪煤矿的事实,以投资合伙为名骗取金某85万元,并为掩人耳目,安排金某作为股东住到某某坪煤矿,让金某参与煤矿交接并在交接单上签字,但对其他实际承包股东谎称金某是煤矿管理人员,且对金某谎称其他实际承包人是煤矿运输人员的。2009年3月14日,汪某在金某的强烈要求下,返还现金1万元。汪某隐瞒实际上与陆某等两人合伙经营某某电厂送煤业务,以投资入伙为名骗取金某25万元,并隐瞒了赚取利润42万元的事实。同时,出具收条确认所收资金总额,且称本月底一次性给清被害人全部出资104万及电厂利润21万元,但一直拒绝履行。

(二)指控罪名

诈骗罪

(三)辩护要点

本案担任受害人金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为:

首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

1.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故意。第一,从被告人开始实施诈骗至受害人识破骗局,长达7个月,且被告人持续要求被害人多次付款,若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完全可以中止诈骗行为,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第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仍然有多次可以向受害人偿还被骗款的时机,但其没有积极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拖延、失踪等手段继续非法侵占受害人的财物。第三,被告人强调自己有能力偿还款项,但是实际上一直没有偿还,凸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告人客观上采取隐瞒与他人合伙经营需要分配利润的事实和虚构自己为承包经营耳洞坪煤矿事实的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因此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作出了相应的处分。

3.被告人收取受害人104万元款项并未用于约定事项,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诈骗的事实。

其次,被告人虽有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在被网上追逃后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动机只是为了逃避通缉,且到案后拒不交待部分赃款的去向,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因此被告人虽有投案但不能算作自首。

最后,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限期退赔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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