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Z担任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副总3年期间,带领市场部员工向社会公众借款5000万余元,该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外,其余款项去向不明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Z在担任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副总3年期间,带领市场部员工向社会公众借款5000万余元。收到借款后,按公司规定提取借款总额的20%作为市场部的开支和业务提成。剩余该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外,其余款项去向不明。机关以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辩护思路】——Z带领市场部员工向社会公众借款5000万元属实,但Z虽是公司副总,其只负责市场部向群众借款的工作,对公司的其他经营、财务并不清楚,其没有非法占有、隐瞒虚构事实的故意,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比上述规定,由于主观恶性不同,集资诈骗罪比
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于2012年7月开庭,历时一年,终于迎来了一审宣判。一审法院判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的准确把握,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得到这一判决结果后,明确认罪伏法,不再上诉,表现出真心的悔改。其亲属也对律师表示极大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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