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1年3月8日,G某因涉嫌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1年4月12日以受贿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G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508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G某案发后,其家属于2011年3月14日委托陈武律师,陈武律师于3月16日、4月1日、4月29日3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积极调取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辩护词。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我们相信,正义必将来临,我相信,是非必有标准,而作为一名,一名辩护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值得深思与努力的。
在此案过程中,本案家属委托至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出具申请书,和当事人及其家属保持了全面的沟通,同时也将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
三、【裁判结果】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1年4月12日以受贿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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