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 2004 年以来被告人雷某某先后网罗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买卖枪支、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雷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何某、杨某、余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胥某等为骨干人员,被告人聂某、王某某、何某某、孙某、旷某某等为一般成员,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等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雷某某通过 2005 年底开设某娱乐休闲会所,安排组织成员在会所内容留他人吸毒和提供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授取非法利益,并将该会所的部门收入、股份作为组成成员的工资、奖励,以增强组织的凝聚力,维系该组织的发展。在被告人雷某某的直接领导和投意下,组织成员先后在本市武候区有组织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升了该组织所谓的"社会地位"和"名气",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破坏了当地娱乐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会见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一些知名的律师及专家探讨、协商解决办法、辩护思路等,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三、辩护思路
雷某客观上没有杀人行为,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故不构成;雷某某检举他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缓期二年执行。自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办案心得
雷某某没有预谋也没有策划,是案发当日与女朋友一起吃饭时,罗某某与女朋友王某某打电话。雷某某问后才知道罗某某叫王某某去谈还款的事,雷某某只是叫张某某陪女朋友去谈还款的事,因此雷某某不在现场,没有杀人的行为,也没有安排唆使他人杀人的客观行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受害人一方采用暴力收取欠款并在现场先殴打王某某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雷某某的责任。雷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并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处雷某某死刑是错误的。关于雷某某的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关系纷繁杂乱,虽然其具有很大的罪过,但是我们依然要秉承公平、公正的观念,对他做出正确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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