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G某系某县国税局副局长,担任副局长期间,与局长Y某共谋后,自1996年至1998年,滥用职权将该县国税局征收的国家税款共计400余万元转给M县国税局并从中收取返还款200余万元,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200余万元。
2001年底,G某在与局长Y某、该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吕某等人共谋逃避市纪委调查组调查的对策后,将会计凭证、账簿资料烧毁。
G某于2002年2月2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2002年9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G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网卢胜乾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提出一审判决认定G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县国税局下属各税务所不是一级独立财政核算单位,所烧毁的账簿是各税务所自有资金账,销毁账本的行为属隐匿罪证的行为。
卢胜乾律师还提出,一审判决未结合全案证据分析,轻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杨某的证词,认定G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裁判结果】
G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一审判决G某滥用职权罪二年,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五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卓安团队接受委托后,积极调取证据材料,精心准备辩护词,二审成功改判。
最终,法院以G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