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证据不足 一审获轻刑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因被判处10个月;2002年因涉嫌被逮捕,2003年1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因涉嫌,200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与雷某某等五人一起追上王某某等四人,被告人L某手持火药枪开枪击伤吴某某,雷某某等四人用刀向车内乱捅乱砍,王某某当场被砍死,陈某某被砍成重伤。因此,被告人L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辩护思路
在机关正式起诉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L某后,田银行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L某辩护。接受委托后,由于时间紧迫,辩护律师加班加点研读了案卷材料后,经反复论证,最后确立了重点放在L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三罪中处刑最重的,对L某影响最大的),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紧紧抓住主要证据中的疑点,反复强调,审判长当庭表示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待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采信。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书写了说理充分的辩护词,再次重申了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
三、辩护效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L某因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认定L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L某持有一支仿五四手枪和五支火药枪,但辩护律师认为认定L某持有五支火药枪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判处L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L某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一再表示对辩护律师敬业精神和执业技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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