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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为其审前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7-01 18:54:04 浏览:367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稀里糊涂涉嫌容留他人吸毒

犯罪嫌疑人F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XX年X月生,从事建筑工作,XX年曾获有期徒刑十一年,XX年XX日出狱。

2010年4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F某打牌至4月20日凌晨两点,这时一个朋友L某从P县打来电话,有事叫F某到P县。见面后,L某用他老婆的身份证开房,L某没有钱,F某借给他1700元。房间开好后,L某就把毒品拿出来说:“我们把这点东西整了。”然后大家开始吸食毒品,吸完后,聊天至早上八点半左右,F某送L某和其妻子回家,另外两个人在宾馆休息。

4月20日中午两点半,L某又打电话给F某说有人要见他,F某又到了P县XXX宾馆。L某把钥匙和房卡给F某,F某就进了房间,过了几分钟L某称有事离开,没多久,一个女性朋友进来,过来不到十分钟,警察就进来了,从F某身上的包里面搜出凌晨吸食剩余的毒品。

犯罪嫌疑人F某称,他不知道L某带了毒品来,也不知道L某要给他们吸食。

F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郫县看守所。F某的亲属委托卓安团队资深律师卢思位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据理力争,否认控罪

卓安团队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

1、F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2、F某的行为只是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F某参与了吸食毒品,属行政违法行为。但F某不知道L某身上带有毒品,宾馆房间也不是F某所开。后携带少量毒品,见一个女性朋友,房间非F某所开,剩余毒品也没打算提供给女性朋友吸食;同时携带毒品极少,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故F某不涉嫌犯罪,应该无罪释放。

三、【裁判结果】

免予起诉

卢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后检方没有起诉,本案到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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