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2011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拘留。
犯罪嫌疑人Z某是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G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纠纷,G公司控告T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成都市公安局遂于2011年5月12日刑事拘留了Z某及T公司的三名工作人员。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G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是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偿受让了T公司的5项软件著作权,T公司无偿的帮助和支持G公司,并委托授权G公司,代理T公司各项目的投标、议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署等活动。
T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核心技术属于自己技术,使用的软件是在2006年就享有相应著作权,T公司也并未使用已经转让给G公司的5项软件。本案中即使存在T公司使用软件与G公司申报的部分软件具有同一性,也不必然认定是T公司侵权,因为G公司是基于T公司的技术申报的,故两公司的技术本身是一致的,且T公司的著作权从06年开始就一直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所以,T公司与G公司之间完全是股东间的纠纷,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三、【裁判结果】
有关司法部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批准了犯罪嫌疑人的。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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