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08年5月,L某委托S省某女子维权中心总经理刘小某安排该中心员工代某、罗某、何某、赖某、周某、等几人强行进入徐某的家中,拍摄徐某及其女友的裸照,并持裸照对徐某进行勒索。
之后,其中一名案犯被抓获,其他几名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对罗某、何某、赖某、周某等人网上通缉。刘某系刘小某的亲戚,刘某明知罗某、何某等人正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然为罗某等人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李某在刘某及刘小某的指使下,为罗某在逃人员更换电话以避免公安机关监听其行踪,并将以上在逃人员藏匿于本市某区的一个村子处,又通过本人银行卡将刘某存入该卡内的数千元资金取出提供给以上在逃人员,协助其逃匿。
被告人刘某、李某分别于2008年11月4日、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卓安团队黎刚律师、马福顺律师在一审宣判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李某在帮助赖某、罗某、何某等人换电话时,并不知道这些人正被公安机关追捕,以上人员被网上追捕也是在李某帮助换电话以后,被告人的该行为不构成窝藏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将他人已经存入卡内的数千元资金提供给以上的在逃人员,该资金数额认定事实不清。
李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何某的立功情节,李某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何某的躲藏地点和电话号码,公安机关依据该供述将何某抓获。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李某犯窝藏罪,办案已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犯窝藏罪,判处四年;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卓安团队律师黎刚提出了刘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马福顺律师提出李某有一般立功情节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二审改判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判处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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